三、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促進農民持續增收
(十六)
加強現代農業設施建設。提早謀劃實施一批現代農業投資重大項目,支持項目及早落地,有效擴大農業投資。以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為重點加快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修編建設規劃,合理確定投資標準,完善工程建設、驗收、監督檢查機制,確保建一塊成一塊。如期完成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提高防汛抗旱能力,加大農業節水力度。抓緊啟動和開工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加快開展南水北調后續工程前期工作,適時推進工程建設。啟動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工程。加強農產品冷鏈物流統籌規劃、分級布局和標準制定。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建設一批骨干冷鏈物流基地。
國家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供銷合作社、郵政快遞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設產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對其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依托現有資源建設農業農村大數據中心,加快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動通信網絡、智慧氣象等現代信息技術在農業領域的應用。開展國家數字鄉村試點。
(十七)
發展富民鄉村產業。支持各地立足資源優勢打造各具特色的農業全產業鏈,建立健全農民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機制,形成有競爭力的產業集群,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加快建設國家、省、市、縣現代農業產業園,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辦好農村“雙創”基地。
重點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通過訂單農業、入股分紅、托管服務等方式,將小農戶融入農業產業鏈。繼續調整優化農業結構,加強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和管理,打造地方知名農產品品牌,增加優質綠色農產品供給。有效開發農村市場,擴大電子商務進農村覆蓋面,支持供銷合作社、郵政快遞企業等延伸鄉村物流服務網絡,加強村級電商服務站點建設,推動農產品進城、工業品下鄉雙向流通。強化全過程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管,建立健全追溯體系,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引導和鼓勵工商資本下鄉,切實保護好企業家合法權益。制定農業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并加強統計核算,全面準確反映農業生產、加工、物流、營銷、服務等全產業鏈價值。
五、強化農村補短板保障措施
(二十三)優先保障“三農”投入。加大中央和地方財政“三農”投入力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繼續向農業農村傾斜,確保財政投入與補上全面小康“三農”領域突出短板相適應。地方政府要在一般債券支出中安排一定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易地扶貧搬遷和鄉村振興項目建設。各地應有序擴大用于支持鄉村振興的專項債券發行規模。中央和省級各部門要根據補短板的需要優化涉農資金使用結構。按照“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要求,抓緊出臺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進一步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的意見。調整完善農機購置補貼范圍,賦予省級更大自主權。研究本輪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到期后的政策。強化對“三農”信貸的貨幣、財稅、監管政策正向激勵,給予低成本資金支持,提高風險容忍度,優化精準獎補措施。對機構法人在縣域、業務在縣域的金融機構,適度擴大支農支小再貸款額度。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縣域法人地位。加強考核引導,合理提升資金外流嚴重縣的存貸比。鼓勵商業銀行發行“三農”、小微企業等專項金融債券。落實農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按規定享受現行小微企業相關貸款稅收減免政策。合理設置農業貸款期限,使其與農業生產周期相匹配。發揮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做大面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擔保業務。推動溫室大棚、養殖圈舍、大型農機、土地經營權依法合規抵押融資。
穩妥擴大農村普惠金融改革試點,鼓勵地方政府開展縣域農戶、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加快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銀保擔”風險共擔的普惠金融服務體系,推出更多免抵押、免擔保、低利率、可持續的普惠金融產品。抓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落實,督促保險機構及時足額理賠。優化“保險+期貨”試點模式,繼續推進農產品期貨期權品種上市。
(二十七)抓好農村重點改革任務。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開展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在試點基礎上研究制定延包的具體辦法。鼓勵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健全面向小農戶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配套制度。嚴格農村宅基地管理,加強對鄉鎮審批宅基地監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扎實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為重點,進一步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全面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有序開展集體成員身份確認、集體資產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等工作。探索拓寬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路徑,強化集體資產管理。
繼續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提高為農服務能力。加快推進農墾、國有林區林場、集體林權制度、草原承包經營制度、農業水價等改革。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完善執法體系,提高執法能力。
政策法規